文章摘要:(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法》第64條﹕得安排未成年工坐事礦山井下﹑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它禁忌從事的勞動。
文章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01年10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文章摘要:第七條 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報告后, 應當立即按系統逐級上報;死亡事故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企業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重大死亡事故報至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勞 動部門。
文章摘要: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將童工送回原 居住地。童工被送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使用童工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文章摘要: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范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 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
文章摘要: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 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 申請。
文章摘要: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 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 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文章摘要: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 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 據憲法,制定本法。
文章摘要: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公共財產和公民財產的安全,維護公共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法。
文章摘要: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文章摘要:第二條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護是針對未成年工處于生長發育期的特點,以及接受義務教育的需要,采取的特殊勞動保護措施。
文章摘要: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保障婦女的權益。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文章摘要:1.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納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稀、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文章摘要:第一條 為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以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本規定。
文章摘要:第一條 為了加強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長,根據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和《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制定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