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ISO9000標準中規定,應控制所建立的記錄,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的證據。記錄應編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規定記錄的標識、貯存、保護、檢索、保存期限和處置所需的控制。記錄應保持清晰、易于識別和檢索。
其中有三個定義:
1、檢索:收集、編目、查閱的意思。
2、處置:是指超過保存期記錄的處理方法。
3、記錄:證明活動結果的文件,也稱質量記錄。
在質量管理體系中,記錄的作用就是,提供驗證的證據、實現可追溯性及為糾正和預防措施提供信息來源。
無論何種記錄控制均應包含它:
a. 如何識別
b. 貯存環境
c. 保護措施
d. 期限規定
e. 查閱、借閱規定
f. 處理規定
ISO9000標準中規定應保留的十九處記錄:
(1)、管理評審(5.6.1)
(2)、能力、意識和培訓(6.2.2)
(3)、產品實現策劃(7.1)
(4)、與產品有關要求的評審(7.2.2)
(5)、設計和開發輸入(7.3.2)
(6)、設計、開發評審(7.3.4)
(7)、設計、開發驗證(7.3.5)
(8)、設計、開發確認(7.3.6)
(9)、設計、開發更改控制(7.3.7)
(10)、采購過程(7.4.1)
(11)、生產和服務提供過程確認(7.5.2)
(12)、標識和可追溯性(7.5.3)
(13)、顧客財產(7.5.4)
(14)、監視和測量裝置的控制(7.6)
(15)、內部審核(8.2.2)
(16)、產品監視和測量(8.2.4)
(17)、不合格品控制(8.3)
(18)、糾正措施(8.5.2)
(19)、預防措施(8.5.3)
本條規定組織為證明體系有效運行,應該對相關記錄進行:“標識”、“貯存”、“保護”、“檢索”規定保存期限及處置方法。標準中規定的記錄必須予以保存,除非組織也將此條文刪減,否則不行聲稱符合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