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在2004年11月15 日正式發布了英文版ISO14000:2004標準 (以下簡稱2004版標準),中文版標準的等同轉化工作在2005年也已經完成。ISO規定自2004版本標準發布生效后組織(企業等)的 ISO14000:1996版證書的轉換期限只有一年半,也就是企業已獲得的ISO14000:1996版的認證證書有效期最長只能到2006年5月15日, 此后都必須以ISO14000:2004版本為環境管理體系的認證標準。
二、ISO14000:1996和泉州ISO14000:2004差異點說明
1、概述
ISO14000:2004版與1996版相比較,在標準要求的內容上沒有大的變化,不會因新版標準使組織做出大量的轉換工作,新版標準主要增 強了ISO14000和ISO9001:2000之間的兼容性。與ISO14000:1996標準相比較,新版標準條款總數并沒有增加,還是17個核心要素。但是 新標準在環境管理體系實施的經驗之下,進一步明確了ISO14000的管理要求。新版標準的主要變化總結如下。
2、標準名 稱變化
ISO14000:1996《環境管理體系――規范及使用指南》,ISO14000:2004《環境管理體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標準名稱有變化,將規范改為要求,是為了和ISO901:2000取得一致。
3、術語
為了 與ISO9001:2000更協調更兼容,(增加)并重新定義了7個術語(審核、文件、程序、記錄、不符合、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新版 14001標準共20個定義。
4.1 總則——在以下方面表述更清楚:
(1) 要 求表明體系持續改進
(2) 要求組織清楚地定義環境體系的范圍
4.2 環境方針
更清楚地要求將環境方針傳達到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如在組織現場工作的合同方),而不僅是1996版 要求的內部員工。在標準的附件A2中寫明,向合同方的溝通可以采用方針之外的其它形式,如包含方針內容相關的規定、指南或程序 (向“外部”人員的溝通可以與4.4.2(即培訓等的對象也應包括這些人員)和4.4.6中的要求結合考慮)。
4.3.1 環境因素
以下方面表述更清楚:
(1) 在形成環境因素過程中包含已規劃的/新的開發,以及新的/修改的活動 、產品和服務(在舊版中屬4.3.4條款),變“可望施加影響的”為“能夠施加影響的”。
(2) 明確要求形成環境因素過程的文件化信息并持續更新;
(3)在建立、 實施和維持體系時,應該考慮重要的環境因素,這也是設立環境目標的基礎。
4.3.2 法規和其他要求
以下方面表述更清楚:
(1)要求識別的是與組織的 環境因素相關的法規要求和其他應遵守的要求;
(2) 要求確定法規/其他要求對組織的環境因素 的適用性,要求組織確定法規和其他要求如何適用于組織;
(3)要求確 保在開發、實施和維持體系時,考慮組織適用的環境法規和其他環境要求。
4.3.3 目標、指標和方案
變化是:
(1)進一步明確了目標指標應該符合……法律法規和 其他環境要求以及持續改進的要求;
(2)明確提出目標指標在適用時必須量化;
(3) 原4.3.4條款有關方案的文字并入本條款,但原4.3.4條款最后一段有關新項目的環境管理方案的修改更新 的內容在新版4.3.1條款環境因素識別、控制上作了要求。
4.4.1 資源、作用、職責和權限:
新版標準要 求為建立、實施、保持和改進體系提供資源,而不僅為實施和控制體系。 資源還包括組織的基礎設施。
4.4.2 能力、培 訓和意識
(1)新版標準在使用術語“為組織或代表組織工作的人員 ”更清晰,包括合同人員、臨時工,而不僅是1996版中確定的自己的雇員或人員(見上面4.2)。
(2)相關人員的教育、培訓或經驗要保持適當的記錄。(與ISO9001接軌)
(3)注意對人力資源需求的識別,而不僅是培訓的需求。
(4)新標準刪除了“包括應急準備和響應方面的作用與職責”, 但并不意味著這方面的要求的削弱。
4.4.3 信息交流
如果組織決定就其重大環境因素對外溝通的話(是主 動的溝通,而不僅是對相關方要求的反應性溝通),新版標準要求組織應該建立對外溝通的方法。
4.4.4 文件
新版對需包含在體系中的文件要求更明晰(與ISO9001:2000更一致)。要求環境管理體系文件對體系范圍的描述,而且體系文件 包含方針、目標、指標和文件記錄,以及組織自己確定的用于保證對重大環境因素相關過程進行有效規劃、運作和控制的所需文件。
4.4.5 文件控制
變化是:
(1) 在內容與條款結構方面與ISO9001:2000更趨一致
(2) 清楚地定義 了術語文件,與ISO9001:2000的一致
(3) 記錄控制則按4.5.4規定執行
(4)對體系中的外來文件的控制要求更明確:確保識別外來文件,控制 它們的分發。外來文件只包含組織認為對于環境管理體系的策劃和運作所必需的文件。
4.4.6 運行控制
不僅要識別出與重大環境因素相關的活動(原為運作和活動),而且要對它們 進行規劃,以確保這些識別出的活動在規定的條件下進行,手段是:
(1 )建立、實施和保持必要的文件化程序
(2)在程序中規定必要的運行準 則
(3)對于組織所使用的物品或服務相關的重大環境因素,要建立、實 施和保持程序,并將適用的程序和要求向供方或合同方溝通。
4.4.7 應急準備和響應
比原來的表述清楚得多,增加以下表述:
(1)建立、實施和保持識別潛 在的事故和緊急情況的程序,并確定如何應對這些事故和緊急情況,增加了“如何應對”要求。
(2)組織應對實際發生的情形和事故做出反應并預防和減少負面的環境影響 。
(3)組織應定期評估,必要修訂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序。
4.5.1 監視和測量
(1)本條款明確要求監測信息(如環境績 效、運行控制、環境目標指標的符合情況等)文件化。
(2)對法規符合性的評估要求放在新增條 款4.5.2中。
4.5.2 合規性評價
評估符合性不僅包括組織適用的環境法律法規要 求的符合,而且包括其他要求的符合。這一條款是從4.5.1條款的最后一段中獨立出來的,并要求建立、實施和保持程序,還要求評估 結果應保持記錄,突出了本條款的要求。這種變化說明了新標準更加重視法規和其它要求的符合性評估。分兩小條款4.5.2.1和 4.5.2.2:
(1)4.5.2.1 是對法規符合性承諾實現情況的評估
(2) 4.5.2.2 是對其他要求的符合性的評審
4.5.3 不符合,糾 正措施和預防措施
組織應建立、實施和保持處理現實的或潛在的不符合, 以及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所需的程序。
本條為了表達更清晰而重新組織了語言,更清楚地提出了以下要求(在程序中 規定):
(1)識別并糾正不符合項,采取措施減少對環境的影響。
(2)對現實不符合項的原因進行調查和確定,以避免再發生。
(3 ) 評估(預防潛在的不符合發生)所需措施的程序
(4)采取糾正和/或預防措施的結果的記錄
(5)評審所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
4.5.4 記錄控制
本條款中不再特別強調記錄包括培訓、審核結果和評審記錄。而在各自的條款 中明確要求保持記錄。新版標準在解釋所要求的記錄方面含義更寬,因為它包含證明符合體系和本標準要求的所需記錄。
4.5.5 內部審核
本條為了表達更清晰重新組織了語言,但應注意在附錄A中參考 ISO19011:2002作為指南。與原14001標準相比,內審程序還要求策劃審核方案、保留審核結果的要求。
4.6 管理評審
新版與ISO9001:2000更加協調一致,包含更明確的管理評審內容清單。管理評 審的輸入應包括:
a) 內審的結果和對組織適用的法規要求及其他要求的 符合性評價結果。
b) 來自相關方的溝通信息,包括抱怨
c) 組 織的環境績效
d) 滿足目標和指標的程度
e) 糾正和預防措施的 狀態
f) 以往管理評審的后續活動
g) 變化的環境,包括與環境 因素有關的法規和其他要求
h) 改進的建議
評審的輸出應包括與環境方針、目標、 指標和體系的其他要素可能的變化相關的決定和措施,并與持續改進的承諾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