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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中國實驗室國家認可委員會(以下簡稱: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L)作為亞太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APLAC)和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的成員,嚴格履行互認協議的要求,以確保不將APLAC-MRA簽署方作為競爭對手。
2. 適用范圍
本政策規定了認可委員會對港澳臺及國外申請方的受理政策,適用于認可委員會的認可受理工作。
3. 引用文件
3.1 ILAC-MRA《國際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相互承認協議》
3.2 APLAC-MRA001《亞太實驗室認可合作組織相互承認協議》
3.3 ISO/IEC導則58:1993《校準和檢測實驗室認可體系運作和承認的通用要求》
3.4 CNAL/AR01:2002《認可程序規則》
3.5 CNAL/AR03:2002《公正性與保密規則》
4. 定義
本文件引用ISO/IEC導則2種的有關術語并采用下列定義:
4.1認可:權威機構對某一機構或人員有能力完成特定人物做出正式承認的程序。
4.2申請方:正在尋求認可的機構。
4.3已認可機構:已獲得認可資格的機構。
5. 方針政策
5.1認可委員會本著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開展認可活動,一視同仁地對待所有申請方和已認可機構。境內外申請方可向認可委員會提出認可申請,認可委員會將采用統一的認可準則對其進行認可。
5.2對于港澳臺以及國外的申請方認可委員會提出申請時,秘書處應確認:
a) 申請方是否獲所在經濟體認可機構的認可;
b) 申請方所在經濟體認可機構是否與認可委員會簽署相互承認協議。
5.2.1 若申請方所在經濟體認可機構與認可委員會未簽署相互承認協議,不論是否獲得所在經濟體認可均按CNAL/AR01:2002認可程序規則要求進行。
5.2.2 若申請方以獲得所在經濟體認可機構認可,同時所在經濟體認可機構與認可委員會簽署了相互承認協議時,認可委員會應通報申請方一下信息:
a) 相互承認協議的有關要求:
b) 相互承認簽署方承認對方的認可結果,再運作上具有等效性。
5.2.3 若申請方基于其他原因,或所在經濟體認可機構暫不具備相應認可能力,尚不能進行認可的,或有特殊要求仍堅持向認可委員會提出認可申請時,秘書處將予以受理,并將有關信息反饋到所在經濟體認可機構。
5.2.4 認可委員會影響相互承認協議簽署前已獲認可的港澳臺及國外機構及時通報相互承認的有關信息。
5.4港澳臺及國外申請方正式申請的受理條件
港澳臺及國外申請方正式申請的受理條件與國內申請方基本相同。原則上要求所提交的申請書、質量手冊以及程序性文件目錄應為中文或英文。
6. 費用
港澳臺及國外申請方的認可費用按CNAL/AR08:2008《認可收費管理規則》中的相關規定繳納。
7.附則
7.1 本規則經管理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并由委員會主任批準后生效。
7.2本規則的修改亦須經過同樣的審批程序。
7.3本規則由認可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