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ROHS與歐盟RoHS指令的異同:
不同之處
中國《管理辦法》
歐盟RoHS指令
法律效力不同
無須轉換低一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實施
《指令》無直接約束力,需要轉換成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才可以實施
調整對象不同
調整對象為子電信息產品
調整對象對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的電子電器設備
推進方式不同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的監督管理采用目錄管理模式,目錄以“窮舉法”方式形成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在技術尚不夠成熟、經濟上不可行時采用“排除法”予以“豁免”
頒布和實施時間不同
2006年2月28日頒布,2007年3月1日開始實施,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限制和禁止時間尚未確定
2003年2月13日《指令》頒布,2004年8月13日轉為歐盟成員國法律(法規),2006年7月1日開始實施
貫徹、實施的條件不同
貫徹實施需要制定“標準”和“目錄”,制定“目錄”需要“標準”支撐
《指令》的貫徹只需要標準的支撐
限制與禁止方式不同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合格性評定采取3C認證模式
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限制與禁止采取自我聲明方式。
相同之處
1.都是法律規范性文件
2.主要目的是為實現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控制(禁止使用和減量化)
3.涉及貿易活動(貨物貿易)
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為:鉛、汞、鎘、六價格、多溴聯苯(PBB)、多溴二笨醚(PB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