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歐盟成員國在2005年8月13日前(有特殊安排的個別成員國除外)將此指令轉換成各國的法律、法規,電子電氣設備設備廢棄物的回收系統、收費(生產商責任)系統開始運作;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產品要有分類收集的符號標識,生產商還要對自身產品的廢棄物負責,并要提供資金保證,資金保證的形式可以是證明參加了某一回收體系,或提供回收保證,或凍結銀行帳號。
生產商要負責的資金多少按其市場份額及產品的類型來確定。此處要特別指出的是由于WEEE指令是依據歐共體條約第175條制定,只對電子電氣設備廢棄物的回收處理做了最低的要求,由于各國回收體系發展的差異,指令轉換成各國的法律法規后,具體要求會有所差異。
同時又由于各國回收途徑、回收成本的不同,屆時各國對生產商需支付的回收費用及方法也會有所不同,企業應就出口目標國的不同情況制定相應的出口策略及價格政策。但此指令只要求在歐盟市場銷售貼有自己品牌的制造商需直接承擔回收責任,來料加工(OEM)的企業不用直接承擔此責任, 但長遠來說也會通過供應鏈來影響此類企業的制造成本及出口價格。
2006年12月31日開始,人均回收電子電氣設備廢棄物不少于4Kg。 2008年12月31日前,歐洲議會和理事會建立回收、和再利用、再循環的新目標。
2006年12月31日前,各個產品組的回收率、再利用再循環率的目標如下表:
產品組 |
回收率(%) |
再利用再循環率(%) |
大型家電 |
80 % |
75 % |
小型家電 |
70 % |
50 % |
IT及通訊設備 |
75 % |
65 % |
用戶設備 |
75 % |
65 % |
照明設備 |
70 % |
50 % |
電動工具 |
70 % |
50 % |
玩具、體閑運動產品 |
70 % |
50 % |
醫療設備 |
2008.12.31確定目標值 |
2008.12.31確定目標值 |
監控設備 |
70 % |
50 % |
自動售貨機 |
80 % |
75 % |